日期:2021-03-29 / 人气:592 / 作者:
根据决策方案之间的关系,税收筹划方案的决策可以分为三种类型:接受或拒绝方案的决策、组合方案的决策和互斥方案的决策。
按受或拒绝方案指的是拒绝或接受替代方案的决定,也称为单一计划的决定。
组合方案的决策是指从多个方案中选择一组更优 组合方案,属于多方案决策。
互斥方案的决策指的是需要在两个或多个方案中选择 的更优 方案,属于多方案决策。
鉴于企业的税收筹划大多属于互斥方案的决策,本文只讨论互斥方案的决策问题。不涉及单方案决策和组合方案决策。
所谓“互斥方案”,是指不能同时并存的多个互斥方案。互斥方案的决策过程是在每个选定的方案都具有财务可行性的前提下,比较每个方案的优劣,最后利用评价指标从每个备选方案中选出更优 方案的过程。
在互斥方案的决策标准上,目前国内税收筹划界总结为“净利润法”或“净现值法”,即比较不同税收筹划方案的税后净利润或税后净现金流量,以更大 者为更优 税收筹划方案。实际上,“净利润”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确定的,“净现值”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确定的。在投资的整个有效寿命内,净利润和净现值是相等的,两者都可以作为评价净利润的指标。为方便讨论,本文采用净利润法。
根据小编对我国目前税收筹划文章的归纳分析,他认为上述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标准存在固有缺陷,需要引入“机会成本”(机会成本是指如果选择一个投资方案,就必须放弃以其他方式进行投资的机会,而从其他投资机会中可能获得的收益是实施该方案的成本。)的概念。在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过程中,首先要考虑所有税收筹划方案的“机会成本”,得到净利润,然后才能进行比较得出结论,否则很容易导致税收筹划的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