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重点规划企业所得税!(已解决)

日期:2021-06-29 / 人气:486 / 作者:

(1)预付款和最终结算。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按月或季度预缴,年末后五个月内结清,结清应退税款。所以企业要想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一年的大部分经营期内节约成本,有更多的流动资金,就必须在合法的情况下尽可能少的预缴所得税,尤其是不要形成年末预缴退税的结果。

(2)企业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往往会设立一些分支机构,然后就会面临是设立分支机构还是子公司的决策问题。

从本质上讲,子公司和分支机构是与母公司分离的,母公司对其拥有财务和人事控制权。但从纳税角度看,两者有区别:子公司是独立法人,独立核算损益,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以独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也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利润与母公司一起计算纳税。因此,如果分公司有亏损,可以在母公司的利润中弥补,从而减轻母公司的整体税负。所以有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可以考虑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改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

(3)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和递延资产

在给定的收入下,折旧摊销越大,应纳税所得额越少。会计加速折旧是一种有效的节税方法。符合税法规定的一定条件的固定资产,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法。企业要控制这些条件,满足了就要积极向税务机关争取。固定资产价值小的,凡是可以计入当期损益的项目,都要尽可能计入当期费用。税法允许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尽可能选择较低的净残值率。此外,虽然税法规定了不同类型固定资产的更低 折旧年限、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和长期待摊费用,但企业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在确定折旧年限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企业应尽量选择较短的折旧或摊销期。

(四)克扣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新所得税法取消计税工资制,允许纳税人真实、合法、合理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纳税人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允许税前扣除;纳税人拨付的工会经费中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部分允许减税;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发生的职工教育费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税前扣除,超出部分结转下年纳税。这些新税法的规定是对内资企业的一大优惠政策。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但企业必须注意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如果工资性支出大大超过同行业正常工资水平,税务机关可认为是“不合理支出”,进行纳税调整。

(5)借贷成本

根据借款费用的不同性质,新所得税法对其处理方法作了不同规定,有的资本化,有的费用化,有的可以计入费用但需要纳税调整。企业可以考虑以下三种节税方法:当企业处于亏损年度或有亏损可抵扣时

新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费用,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允许税前扣除。这一规定与原所得税法有很大不同:扣除比例发生变化。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救灾捐赠,允许扣除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为公益、救济所作的捐赠可以扣除;扣除的计税依据不同,原税法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是年度利润总额。如果有纳税调整项目,年度利润总额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金额,可能会有很大的不同。企业在考虑国外公益捐赠是否可以抵扣时,必须注意正确计算抵扣依据,准确把握抵扣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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