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绝不忽视“预付款”

日期:2021-05-18 / 人气:405 / 作者: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收到预付款是一项非常正常的业务。但是,营改增后,这种业务的发生,对于我们企业和财务人员来说,都将是一种“业务创新”,因为如果企业或财务人员处理预付款不当,企业就会有纳税风险。

今天就来和大家谈谈这个企业“预付款”背后的纳税和风险规避,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01哪些“预收款”在预收时需要交税?

在我们的工作中,与预付款相关的例子太多了。

1.汽车销售的“预付款”;

2.缴纳物业费,收取“预付款”;

3.充值油卡领取“预付款”;

4.签订合同领取“预付款”;

5、……

今天想给大家梳理一下,营改增后,哪些预收款在提前收到的情况下需要征税?哪些预收款在收款时不征税?

1.当收到提供施工服务的“预付款”时,需要交税;

2.房地产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付款”时,需要交税;

3.当你收到提供租赁服务的“预付款”时,需要交税;

4.“预付卡”出售时,无需缴税;

5.其他业务收到“预付款”时,开具发票需要交税。

02“预付款”如何提前缴税?

1接收提供施工服务的“预付款”

政策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务总局附件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以预付款的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和租赁服务,其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预付款之日。

案例列举

嘉达建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组织机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2016年10月5日,与贵州创达贸易公司签订房屋建筑合同,约定创达公司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嘉达建筑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收到款项后5天内,佳达公司组织队伍进入施工现场,工程进行了人工和材料承包。

嘉达建筑公司收到100万元“预付款”后,应向项目所在地贵阳市 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预缴税金=100 (1 11%) 2%=18,000

政策分析

根据相关政策,结合以上案例,我们知道施工企业在收到预付款时是有纳税义务的。根据不同的计税方法,他们向项目所在地的 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按适用税率向组织所在地的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付款”

政策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号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以预付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付款后按3%的比例预缴增值税。

案例列举

一般纳税人东方房地产公司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机构位于同一区域。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登记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30日前,预售于2017年2月8日进行,预付款100万元。

东方房地产公司应在取得预付款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预缴税金=100 (1 11%) 3%=27,000

政策分析

根据相关政策并结合上述案例,我们总结分析如下:

1.当房地产公司未能满足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时,其收到的款项全部提前支付,因此需要提前纳税。同时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V2.0.11版):选择602“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销售预收账款”项目编码开票。发票税率列

4.先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发票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5.合同已明确采用直接支付方式的,无论是否在约定时间收到款项,均按照合同约定的收付时间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3收取提供租赁服务的“预付款”

政策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务总局附件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以预付款的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和租赁服务,其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预付款之日。

案例列举

嘉达建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组织机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2016年8月,将其于2013年在贵阳建成的一栋办公楼出租给诚西公司办公使用。《租房合同》写明年租金12万元(含税)(月租金1万元),租期三年,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合同签订日期为8月25日。

嘉达建筑公司应向贵阳房屋所在地的 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预缴税金=12(15%)5%=57万元

政策分析

根据

相关政策及结合以上案例,我们知道,企业或个人在提供不动产租赁在收到预收款时,便发生了纳税义务,根据适用不同的计税方式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适用税率申报纳税。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这里特别要强调一点的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有区别的。

4销售“充值卡”收到“预收款”

政策依据

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三条第(一)项规定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第(一)项规定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列举

佳新连锁超市,2016年11月对外预售“购物卡”,面值2000元/张,城西公司一次性购“购物卡”100张,总金额20万元。

政策解析

根据相关政策结以上案例我们知道,企业在销售充值卡时,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V2.0.11版本):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项目编码开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际上就相当于开具了一个“收款收据”,是不需要进行预交税款与纳税申报的。在充值卡进行实际消费时,再根据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进行纳税申报。

5其他业务收到“预收款”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案例列举

鑫泰重工与龙诚运输公司签订产品运输合同,委托龙诚运输公司将机械产品由湖南长沙运输至江西新余,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后2日内支付运输费的30%,5万元。发票在运输完成后一次性开具。

政策解析

除上以上四项“预收款”有明确的纳税相关政策规定以外,企业收到其他性质的预收款,也就是我们第五项所要和大家讲到的预收款业务。

通过对财税〔2016〕36号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相关规定的分析,我们知道得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这两者是有并列关系的,也就是说要同时存在,才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即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行为已经完成或进行中时,同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这才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了。当然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所以,案例中龙诚公司由于未进行运输,所以即使收到预收款,也未发生纳税义务,因此,不需要进行纳税申报。

通过对以上不同业务、不性质“预收款”的分析,是你否对企业发生预收款业务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呢?

因此,当预收款业务发生时,我们必须通过对不同的企业、不同的业务、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等相关业务因素进行分析,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有效的确认纳税与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