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5-13 / 人气:384 / 作者: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或进口货物。如果原税率分别为17%和11%,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其中,所谓“从5月1日起”是指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即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前的,适用原17%和11%的税率,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反之,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后,则适用调整后的16%和10%新税率,并按新税率开具发票。
在会计处理方面,《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如果按照 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时间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则相关的销项税额应计入“待核销应交税金3354”科目,然后转入“应交税金3354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
在企业实际经营中,2018年5月1日前,如果按照 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时间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则按照17%和11%计算相关销项税,计入“待核销33,354应纳税额”科目。但2018年5月1日后,需要按16%和10%计算相关的销项税额,即当时“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应交税金——待核销”的确认金额会不相等,“应交税金3354待核销”科目会有余额。鉴于上述平衡,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其会计处理。
晋州公司注册-随便找工商注册,石家庄,小呱呱财税-agency晋州注册公司-营业执照' alt='公司注册-随便找工商注册,石家庄,小呱呱财税-agency注册公司-营业执照'/例:施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其中A建设项目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17年3月开工。2017年6月20日,工程竣工,工程价款一次性与业主结清。不含增值税的工程价款1000万元,增值税金额110万元。业主同时支付了90%的工程价款。某施工企业开具了工程价款9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余部分于次年2018年6月30日前作为保证金缴纳。根据上述业务,公司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在收到部分工程款时,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借款:银行存款999
应收账款
e:14px;white-space:normal;background-color:#FFFFFF;">贷:工程结算—A项目 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99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
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该笔保证金未开具发票,以建筑企业实际收到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建筑企业于2018年6月28日收到保证金,其纳税义务发生在2018年5月1日后,则适用调整后10%的新税率纳税和开具增值税发票。
种情况:建筑企业于2018年6月28日收到该笔保证金,其含增值税保证金未变化,即税率调整过程含税销售额未发生变化,“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余额属于前期处理过程中“多计提”的销项税额,再者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性质,应调整“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1
贷:应收账款 111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0.09[111÷(1+10%)×10%]
工程结算——A项目 0.91
企业注册-就找小呱呱财税工商注册-代办集团公司注册-营业执照" alt="企业注册-就找小呱呱财税工商注册-代办集团公司注册-营业执照" />第二种情况:建筑企业于2018年6月28日收到该笔保证金,双方友好协商下,含增值税保证金按照新税率进行调整,即保证金额为110万元[100×(1+10%)],即税率调整过程含税销售额发生变化,“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余额属于含增值税金额调整,应调整“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0
贷:应收账款 110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0
应收账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