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股东查阅和复制公司重要文件的权利

日期:2021-04-30 / 人气:410 / 作者:

《公司法》第34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印章、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会计财务报告》。第6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股东发送财务会计报告。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保存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保证金、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计财务报告。第9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共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会计财务报告》,并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问题。第16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20天在公司编制,供股东参考,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布其会计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