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关于以实物资产履行出资义务

日期:2021-04-30 / 人气:421 / 作者:

实物资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房地产是指不能移动且会改变事物性质和使用价值的财产,主要包括土地、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动产是不会因移动而改变事物的性质和使用价值的财产,包括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各种货物等。实物资产可以用货币计价,可以转让,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用于向公司出资。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2款、第28条规定,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有产权登记证的,将出资证明书过户至公司名下,价格在评估的基础上协商核定,价格可以小于或等于评估金额,但原则上不得大于评估金额。除非股东之间有约定,否则三个出资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出资股东承担。综上所述,出资资产出资表现的要点如下:

(一)由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协商一致,并在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中载明;

(2)实物资产的定价应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协商一致,不得高于评估值。定价金额应包含在公司章程或发起协议中;

(3)投资者应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向公司交付被投资资产的义务,并履行相应的检查手续,使公司享有被投资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4)凡持有许可证的实物资产投资者,应在约定期限内自费将所投资资产的许可证置于公司名下,并提交公司检查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