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小编详谈:企业办理社保的那些事情

日期:2021-04-07 / 人气:472 / 作者:

企业依法成立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为职工办理保险登记,做好被保险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记录,是其法定义务。《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家庭保险基金根据保险险种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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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厂是镇集体企业,张是其职工。2014年12月1日,张向当地社保局投诉甲厂未办理养老保险登记,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地社保局立案调查,发现张是甲厂职工,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截至2014年9月底,甲厂未为张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地社保局认为甲厂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向甲厂发出限期改正指令,指示甲厂自接到指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张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因甲厂未按指令履行法定义务,当地社保局作出决定,责令甲厂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张办理登记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对甲厂及其责任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解析: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社会保险登记证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 款规定:“缴费人必须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同时,社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还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社会保险法》第5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虽然五证合一后企业不需要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但仍然需要对员工进行登记,否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实行“五证合一”后,新设立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将同时完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因此,企业在办理“五证合一”登记后,应在用工产生后30日内,持“五证合一”营业执照,依法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员工办理保险登记手续,同时在银行提交企业开户资料。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涉及社会保障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