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3-23 / 人气:571 / 作者:
在业务发展过程中,机会和风险并存。因此,经营者应时刻注意有效规避财税风险。因此,企业有必要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结算和支付,并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专业分析,以避免招致相关行政处罚,帮助企业实现更好的业务发展。那么,在结算支付期间,编制结算支付报告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一般情况下,填制最终结算报告时,有五个风险需要规避:风险点1:国债产生利息收入的起点。《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规定,企业应当在国债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债务利息计算公式中“持有天数”的起始时间也应按“国债转让合同、协议的生效日期,或国债移交时”确定。因此,在实践中,纳税人从非发行人购买政府债券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生效日期,特别是在无记名债券中,具体交接时间难以确认,因此只能以有效的合同约定为准。风险点二:退休人员工资福利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企业工作或者受雇的职工的全部现金或者非现金劳动报酬。退休人员不再受聘或受聘于企业。因此,企业在这方面发生的费用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和薪金费用。风险点三:企业为员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对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商业保险公司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性质的保险,可按财税[2009]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的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性质可以从保险产品名称中分析确定,年金养老保险的产品名称中有“养老保险”二字。风险点四:资产损失不能税前扣除的股权和债权。在填写最终结算报告的过程中,纳税人应特别注意以下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债权和股权损失,包括:债务人或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能按时偿还企业债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避或中止企业债权的;行政干预规避或中止企业债权;企业未能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企业非经营活动的债权;不应核销的其他企业债权和股权。风险点5:计入企业海外收入的资产损失。《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件)规定,企业境内外经营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单独核算,境外经营机构因资产损失发生的损失,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