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6-29 / 人气:437 / 作者:
2019年,推出了大量新规定,针对个体户推出了许多新政策。《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凭证,并按照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现有建帐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帐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双账户:
(一)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
(二)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月销售(营业)额在4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万元以上;从事商品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万元以上。
(三)省级税务机关认定应设立复式账户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简易账户,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复式账户:
(一)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二)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月销售(营业)额在1万元至4万元之间的;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从事商品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万元至8万元之间。
(三)省级税务机关认定应当设立简易账户的其他情形。
上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纳税年度的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是指经营者估计的当年经营期的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不符合上述会计准则的个体工商户,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购销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符合建帐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条件和本办法规定的建帐条件,选择双帐或单帐对帐,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符合建帐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办理账务,不得伪造、涂改或者擅自损毁账簿、会计凭证、纳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设有复式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总分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按照《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并如实记录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等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简易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营业收入账户、营业费用账户、商品(材料)进货账户、存货表和存货(材料)收益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和反映生产经营状况,实行简易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