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新的一般纳税人登记“年度应税销售额” 以避免四个误解

日期:2021-05-14 / 人气:446 / 作者: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务总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本文就上述文件中对“年应纳税销售额”的一些误解进行了探讨。

误区一:无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不计入营业期间

根据《办法》,年度应纳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增值税销售额。《公告》规定“经营期”是指纳税人存续期内的持续经营期,包括没有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例1:某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2018年 季度至2018年第四季度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2018年第三季度未实现销售收入。除《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误区二:“纳税申报销售”不包括免税销售和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销售

按照《办法》的规定,年度应纳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审计及补充销售额、纳税评估及调整销售额。《公告》规定“纳税申报销售”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所有增值税销售,包括免税销售和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销售。

误区三:“查补销售额”要追溯纳税期(月或季)的销售额

根据《公告》,“销后检验”和“销后纳税评估与调整”计入当期(或季度)纳税申报的销售额,但不计入当期的销售额。

例二:小规模纳税人每季度申报,提供法医咨询服务,不考虑其他情况。2018年 季度至2018年第四季度应税销售额为460万元。税务机关在2018年第四季度对企业进行了检查,2017年弥补了50万元的年销售额。上述50万元“检验后销售”不计入2017年,应计入2018年第四季度。2018年 季度至第四季度全年应纳税销售额为510万元,超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全年应纳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的标准,一般纳税人应在主管税务机关登记。

误区四:纳税人的所有产出配额都要计入年度应税销售额

《办法》规定纳税人因意外转移的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销售,不计入应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销售额。

例三:小规模纳税人每季度申报,提供住宿服务,不考虑其他情况。2018年 季度至2018年第四季度应税销售额为600万元,其中2018年第三季度转让房地产销售额为180万元。这180万元属于“意外转让的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销售”,不应计入年度应纳税销售额。因此,企业2018年 季度至第四季度的年应纳税销售额应为420万元,不超过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