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5-14 / 人气:433 / 作者:
近日,不少纳税人就跨地区业务汇总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进行咨询。小编结合《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收集整理纳税人集中的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问题一:什么是跨地区税务征收企业?
居民企业跨地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为跨地区合并纳税企业(以下简称合并纳税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合并纳税企业不得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2: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是什么?
合并纳税企业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务划转”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统一计算是指由总行统一计算所有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包括所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2)分类管理是指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有责任管理当地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行和分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按月或按季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
(4)汇总清算是指年末后,由总行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人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冲减当年总行和分行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国库调整,是指财政部根据批准的系数,定期调整从缴入中央国库的合并企业所得税中分配给地方国库的收入。
问题三:一般分支机构如何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总公司和二级分支机构在当地分享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行是指合并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的分支机构,由总行直接对其财务、业务和人员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在当地分享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1)产品售后服务、内部R&D、仓储等辅助性内部纳税企业等不具备主要生产经营功能、不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二级分行,不在当地分享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未当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行,设立当年不当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注销的二级分行,从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企业所得税预缴期起,不再在当地分享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并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得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以下三种特殊情况也需要注意:
(一)总行设立以生产经营为主要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总资产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视为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就地缴纳;如果营业收入、员工薪酬和部门总资产与管理
(三)合并纳税企业中,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因合并、分立或者管理层变动而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设或者现有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为当年新设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当地计算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4:总行和分行的分税制如何计算?
总行根据以下公式计算计税金额:
总机构税收分配=当前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之和50%
分行根据以下公式计算税收分成:
各分支机构核定的纳税总额=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50%
分支机构评估的税收=所有分支机构评估的税收总额分支机构评估的税收比例
总行根据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员工薪酬和总资产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行的营业收入、员工薪酬、总资产统一计入二级分行;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行股份比例=(该分行营业收入之和/各分行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行员工工资之和/各分行员工工资之和)0.35(该分行总资产之和/各分行总资产之和)0.30
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分支机构的配置比例后,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外,当年不做调整。
问题五: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如何申报和抵扣?
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下列规定申报扣除:
(1)总行和二级分行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二级分行也应同时向总行报告;完全好
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问题六:总分机构适用不同税率如何分摊纳税?
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