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4-25 / 人气:433 / 作者: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以下简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请税务登记,并出具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出具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出具税务登记证件及复印件。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给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四、具有独立生产经营权、独立财务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和出租人支付承包费和租金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承包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出具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临时税务登记期为承包租赁期。
5.在同一县(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经营之日起连续12个月内外出经营累计180日以上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出具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项目,提供劳务的,应当自签订项目合同(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出具税务登记证和临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临时税务登记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
其他纳税人,除 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农村小商贩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出具税务登记证件及其复印件。
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经批准的执业证书、有关合同、章程和协议、统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业主的照片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和材料,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时应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所有者姓名、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号码、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类型、核算方法、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资本金)、投资总额、生产经营期限、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及 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纳税人提交的文件、资料齐全,税务登记表内容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出具税务登记证明。纳税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全或者税务登记表内容不全的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将其纳税登记证减为美国
已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凭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军人复印件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申请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正式税务登记。
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到期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继续申请临时税务登记。
依法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定其纳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给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