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清算期间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

日期:2021-04-08 / 人气:442 / 作者:

《公司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法》 百八十五条清算组的职权在第三项中规定,处理公司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第七项规定,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公司宣告清算后,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并未立即消灭,但公司的行为能力受到法律限制,即公司不能再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同时,公司的有限民事活动将由公司清算组代替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公司清算期间可以从事的民事活动主要包括关闭相关业务、处理未了结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应诉、收取公司债权等。更高 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规定,在公司依法清算完毕、注销登记完毕之前,涉及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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