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公司登记的一般效力与对抗分析

日期:2021-04-08 / 人气:460 / 作者:

“所谓对抗性人,是指某项权利的内容可以由特定的人或者不特定的人合法主张。”作为对石家庄公司登记一般效力的抵抗,“是指石家庄公司登记事项一经公布,其效力延伸至公司第三人,可形成对第三人的抵抗,公司可获得豁免效力”。

石家庄公司登记的对抗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消极对抗性。消极对抗是指未经登记公告,合法登记的事项(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合法登记事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公司设立未办理设立登记的,不得对抗具有法人资格的第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但未重新登记的,公司不得利用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对抗第三人。当第三人张远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代表时,法律应当支持第三人的主张,并为其提供保护;公司因各种原因终止但未办理注销登记前,公司及其股东不得以公司已经终止为由对抗第三人。对于公司记录的消极对抗,无论是采用登记要件主义的 ,还是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 ,还是采用折衷主义的中国台湾省地区,均予以肯定。在采取登记对抗制的 ,对石家庄公司登记给予消极对抗是登记对抗制的内在含义。在德国、英国等采用登记要件主义的 ,登记生效要件本身肯定包含未登记的,对第三人没有效力。也就是说,石家庄公司登记的消极对抗是登记生效要件的自然含义。此外,其立法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德国商法典第15条规定:“在应当在商业登记簿上登记的事实尚未公布和公告期间,实际登记该事实的人不得利用该事实对抗第三人,但该事实为第三人所知的除外。”日本《商法典》第12条规定:“应当登记的事项,只有在登记公告后,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经过登记和公告,第三方出于正当理由不知道,也是如此。”因此,具有登记要件主义的 也确定了石家庄公司登记的消极对抗。至于采取折衷主义的台湾省,如上所述,当然包括除了登记之外的其他应当登记的事项,但是不登记,或者不再允许以其事项对抗第三人。"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石家庄石家庄注册公司的消极对抗是 对抗还是相对非对抗?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应该登记的项目没有上市,就不允许对抗所有无意识的恶意第三方,或者只对抗善意第三方?在这方面,理论上有一个“正理论”。石家庄石家庄石家庄公司注册的负面和善意是否为人所知都是一样的。采用不可对抗的领域是为工厂脚公司办理盖章备案,以了解石家庄石家庄公司注册的效果。三张才不能对抗对方,即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原因是事实是否应该登记存在。再次,确定不知道,不知情的第三人(即善意第三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至于恶意第三人,由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登记事项,故不应对抗执行为恶意第三人提供保护,这在法理上是不妥当的,不符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从日本、德国等 的立法来看

石家庄注册公司消极对抗的理论前提是当事人的善意推定(善意拟制),即第三人因石家庄公司未进行公示登记而不知道或不应知道石家庄公司的注册事项。知道注册的物品,当然不会针对第三方。如果公司要抵制第三、第三种举证责任。第三人善意不承担举证责任。如前所述,这个推定是合理的。

待登记项目的公共标杆矛盾。瑞士、比利时等国只承担阻力。根据这种对任何第三方的积极作用,如果石家庄公司的登记是法国和意大利在《公司法》年公布的,那么《法典》第2193条第二部分并没有意识到现有的相关立法依法仍然不明确。但由于我国是乡镇,推定我国肯定石家庄公司登记的积极对抗。

同样的问题是:石家庄公司登记的正对抗性是否区分第三人?好人一般认为不应该区分。登记公告后,登记程序已经完成,知道的第三人沾沾自喜,进行对抗,也就是不知道的第三人,也要对抗。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意大利民法典没有区别。然而,德国法律做出了一些灵活的区分。德国的做法是,如果第三人能够证明自己在登记公告后15日内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登记事项(即善意),则三方不适用登记积极对抗的含义:(1)总体而言,对抗即登记事项可以在登记公告后15日内用于对抗第三人,登记事项当然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但是,对于善意第三人的登记事项,登记事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登记公告发布后15日内,登记对任何第三人(包括善意第三人和恶意第三人)具有正对抗关系。可见;德国立法是通过立法技术的应用而采用的),折衷的做法是采用以 对抗为倾向的相对对抗。德国立法有其自身的特点,充分体现了德国法律 细致的一对一风格。它兼顾了石家庄公司登记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所以肯定了石家庄公司登记正面阻力的 阻力(这是其总的立法倾向);它还考虑到对善意人的保护,从而确保最后期限并为善意第三方提供机会。笔者认为德国的这一做法值得我国立法借鉴。至于规定的15天期限,没有必要盲从,因为没有说明15天是合理的。如果我国立法采用德国的做法,是否可以考虑延长这一期限以保护善意第三人?比如30天?将根据经验进行讨论。


极对抗力不同的是,石家庄公司注册的积极对抗力的论前提是第三人恶意推定(恶意拟制),即假定第三人已知和知石家庄公司注册事项的。制的根据则是石家庄公司注册的公示石家庄公司注册已公示,第在和公司进行交易时应当知悉石家庄公司注册的情况也有充分的机知悉石家庄公司注册事项,因而第三人被推定或者已知石家庄公司注册情况知登记事项,或应知应当承受依公司以为,这一理论前提是基本合理的、可行的。这既是实现石家庄公司注册制度价值功能需要,也是平衡双方当事人权责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