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对中国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性的反思与检讨

日期:2021-04-08 / 人气:545 / 作者:

中国《石家庄公司注册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在石家庄市登记。”第二十五条规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第三条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出境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还规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企业法人证书。《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6年发布)第三十九条进一步规定:“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取得法定资格和法定经营权的凭证。”从这些法律的规定来看,我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被赋予了多重效力:(1)是公司成立的必备要件;(2)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必备要件;(三)具有法人资格认证效果;(四)具有证明公司业务能力和业务范围的效力。环顾其他 的立法,我们没有看到与我国相同的规定。因此,我国现行法律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多重效力的规定是非常个别的。但是,纵观我国多年的公司实践,石家庄的公司登记管理实践,尤其是与公司相关的司法实践,这种“人格”导致实践中的困惑和困惑。这不禁引起笔者反思和检讨我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有效性。

首先,这种“人格”违背了石家庄代理登记制度的基本法理。公开登记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石家庄公司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合法登记的事项记录在石家庄公司登记簿上,供公众查询。石家庄石家庄石家庄公司注册最基本最必要的程序是:请……)接受初审——)注册。正如笔者在本章前一部分所分析的,元诚注册时,会发生注册效应。所谓登记效力的发生包括公司成立的效力和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效力。至于注册后的其他手续,取出,注册公告等。没有必要的程序,填写程序或加强石家庄公司注册程序。这些补充程序之后的程序。之所以有的 规定这个程序,是为了更好的发挥石家庄公司登记制度的作用。我国的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句话,就是登记机关完成登记后发给公司的登记执照。更重要的是,它只具有证明的权力,其作用是方便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或在其他必要的情况下,证明其已经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能力。就像一个已经在学校注册并取得学生资格的学生,然后发放学生证,方便学生行使相应的权利。学生证是学生的证明,具有证明力,但不是取得住校生资格的必备要件。收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是公司注册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后的一个程序。因此,将《企业法人营执照》公司的奖励作为设立公司的有效要件,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违背了石家庄公司登记制度的基本法理。

其次,这个“人格”耽误了石家庄公司登记的生效时间,公司登记后也没有领取。由于取得《企业人营业执照》是成立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必备要件,所以本公司有能力。因此,注册机器和业务资格。然而,面对实际工作中的这种尴尬局面,石家庄当地的一些公司登记机关往往不知道该怎么办,不得不经常向国务院登记部门请示。2000年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 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答复。在此回复中, 工商行政管理局虽然坚持坚持法律规定,但也反映出五云的回复是《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申请核准后不领取营业执照如何处理阔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289号),主要内容如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注册管理条例》所称的企业法人必须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因此,主管机关自核准登记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未收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可以注销企业登记,不再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准企业登记申请的企业登记申请人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处罚。"

这种“人格”一次又一次造成了公司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在注销前同时被消灭的诸多严重缺陷。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情况:公司的营业执照因非法经营被工商部门吊销;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吊销了公司的营业执照,这意味着剥夺公司的经营资格作为惩罚。但由于营业执照包含在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也是公司法人资格的证明,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意味着公司不能具备经营资格。因此,吊销营业执照不仅取消了公司的经营资本,而且终止了公司的法人资格。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践中是这样认识和行为的。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一个逻辑悖论。

最后,这种“人格”造成司法实践中确定诉讼主体的混乱。现实中有很多公司被撤销的情况,登记机关往往在撤销公司执照后并不注销登记。公司被撤销,但公司的业务能力和法人资格同时终止。公司法人资格被消除,公司的法律主体地位也随之消除。这时,如果公司负债,公司的债权人提起诉讼,被告当然不能是公司,因为

论上,公司未经注销登记,法律上还是“活”的。法院于此情形下,被置于两难选择境地。在2000年以前,从更高 法院的若干批复以及地方法院大量作法看,戈清算人作为被告。如2000年海市 一份《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高法2000J 369号,指出:“原则上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业执照后,其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终止,在民事诉讼中也不再备诉讼主体资格,业的清算组织为诉讼当事人参清算组织的,应当变更企业的清算责任夕为诉讼当事人,否则,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显然这又是我国立法“个性”带来的一个逻辑悖论。直2000年之后,法院才逐渐跳出我国立法“个性”导致的认识误区,肯定被吊销的公司应当作为诉讼主体。如更高 法院《法经[2000] 24号函》写道:“企业法人在被吊销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活动。”这—作法符合石家庄公司注册法理,学界不少人对此也给予肯定。


如果说,我国有关石家庄公司注册立法放弃现有“个性”,回归石家庄公司注册制度的基本法理,将登记注册作为石家庄公司注册的生效要件,丽仅赋予效力,则上述理论上的困惑和实践中的混乱自然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