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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4-08 / 人气:626 / 作者:
一个公司有一个名称,本着不同名的原则,可能会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对同一公司名称有争议的情况。此时,如果注册方和未注册方之间发生争议,则以注册方为准。这就是所谓的登记优先原则。未登记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先申请登记的当事人优先。这就是所谓的应用 原则。先登记后申请原则不仅是登记机关决定是否给予名称登记的依据之一,也是法院解决公司名称权纠纷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