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公司住所识别的制度标准
日期:2021-04-08 / 人气:426 / 作者:
本标准以公司所在地为准。主要做法是将公司行政中心或主要办公地点的位置确定为公司的好去处,如董事会或监事会办公室或公司总部。这种立法大多数 都采用,如日本、奥地利、波兰、埃及、台湾省等。国际就是采取这种方式。根据香港《公司法》,公司住所是指公司实际管理的地方,不一定是公司经营的地方。制度标准的合理性在于,公司是一个组织,作为一个组织,其运作需要指挥、管理和协调,而公司的指挥管理中心是公司的行政中心或主要办事机构。公司的行政中心或主要办事机构是公司的象征和代表。因此,以公司行政中心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公司所在地是合理可行的。制度标准的不足在于,它为公司提供了逃避法律的选择。这是因为公司的管理中心是由公司自己决定的,投资政策、税收政策、融资政策等可能因 或地区而异。为了避免法律的弊端,追求 或地区给予的投资优惠政策的好处,公司可能会通过调整管理中心来选择变更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