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

日期:2021-04-07 / 人气:484 / 作者: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经营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方便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决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是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范围将从住宿、鉴证咨询、建筑、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扩大到租赁和商务服务、科研和技术服务、住宅服务、维修等服务。上述八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有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其取得的房地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计算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本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第2栏和第5栏“本期数”对应的栏目,“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无税销售额”。

二、扩大纳税人范围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到所有一般纳税人。普通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下同)后,可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增值税发票信息,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代理退税。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三.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务总局2016年第7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务总局2018年第31号公告),《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务总局2018年第31号公告),第5条,《 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务总局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 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第九条、《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年第四条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宣布。